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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81民初2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科润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莱特能普电子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科润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莱特能普电子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881民初2225号原告:科润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山市经济开发区山海协作区开源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7580952690。法定代表人:王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君鸽,浙江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莱特能普电子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宁海县大佳何镇大佳何村。法定代表人:林美根。原告科润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莱特能普电子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剩余货款38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5月20日起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科润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君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宁波莱特能普电子制造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签订了合同总价款为67000元的变压器及低压柜买卖合同,原告依约交付了货物,被告在原告交付货物后陆续支付给原告货款29000元。本院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宁波莱特能普电子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科润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剩余货款38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5月20日起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计425元,由被告宁波莱特能普电子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章永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姜林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