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428执保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乐支行、福建恒盛达竹木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将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将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乐支行,福建恒盛达竹木有限公司,欧通集团神威电源科技(福建)有限公司,李发明,谢四妹,吴建荣,胡李根,谢光焰,冯彰琴,吴顺仔,廖水姬,吴长发,高发风,吴马养,郭君凤,詹文良,余玉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28执保38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乐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将乐县新将中路21号。负责人:韩鹏��该银行副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艳华,女,该银行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珍影,女,该银行工作人员。被申请人:福建恒盛达竹木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将乐县北郊工业园区637幢1-1层。法定代表人:李发明。被申请人:欧通集团神威电源科技(福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将乐县北郊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黄娟。被申请人:李发明,男,196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将乐县。被申请人:谢四妹,女,1968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将乐县。被申请人:吴建荣,男,1967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将乐县。被申请人:胡李根,女,196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将乐县。被申请人:谢光焰,男,197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将乐县。被申请人:冯彰琴,女,1979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将乐县。被申请人:吴顺仔,男,1969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将乐县。被申请人:廖水姬,女,197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将乐县。被申请人:吴长发,男,1969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将乐县。被申请人:高发风,女,196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将乐县。被申请人:吴马养,男,195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将乐县。被申请人:郭君凤,女,195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将乐县。被申请人:詹文良,男,196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将乐县。被申请人:余玉珠,女,197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将乐县。本院审理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乐支行与被申请人福建恒盛达竹木有限公司、欧通集团神威电源科技(福建)有限公司、李发明、谢四妹、吴建荣、胡李根、谢光焰、冯彰琴、吴顺仔、廖水姬、吴长发、高发风、吴马养、郭君凤、詹文良、余玉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乐支行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福建恒盛达竹木有限公司、欧通集团神威电源科技(福建)有限公司、李发明、谢四妹、吴建荣、胡李根、谢光焰、冯彰琴、吴顺仔、廖水姬、吴长发、高发风、吴马养、郭君凤、詹文良、余玉珠银行存款140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福建恒盛达竹木有限公司、欧通集团神威电源科技(福建)有限公司、李发明、谢四妹、吴建荣、胡李根、谢光焰、冯彰琴、吴顺仔、廖水姬、吴长发、高发风、吴马养、郭君凤、詹文良、余玉珠所有的价值相当于1400万元的财产。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乐支行以担保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乐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福建恒盛达竹木有限公司、欧通集团神威电源科技(福建)有限公司、李发明、谢四妹、吴建荣、胡李根、谢光焰、冯彰琴、吴顺仔、廖水姬、吴长发、高发风、吴马养、郭君凤、詹文良、余玉珠银行存款1400万元或查封、扣押福建恒盛达竹木有限公司、欧通集团神威电源科技(福建)有限公司、李发明、谢四妹、吴建荣、胡李根、谢光焰、冯彰琴、吴顺仔、廖水姬、吴长发、高发风、吴马养、郭君凤、詹文良、余玉珠所有的价值相当于1400万元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自冻结之日起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自查封、扣押之日起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自查封、冻结之日起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乐支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全 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钟木兰附相关法律条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