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4民初18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王博与王雷、李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博,王雷,李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4民初1811号原告:王博,男,生于1976年7月31日,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被告:王雷,男,生于1980年2月9日,蒙古族,住河南省镇平县。被告:李燕,女,生于1982年4月25日,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原告王博与被告王雷、李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王博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博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正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满 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