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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4民初18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王博与王雷、李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博,王雷,李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4民初1811号原告:王博,男,生于1976年7月31日,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被告:王雷,男,生于1980年2月9日,蒙古族,住河南省镇平县。被告:李燕,女,生于1982年4月25日,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原告王博与被告王雷、李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王博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博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正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满 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