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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11执恢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王泗凯、泰安市金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泗凯,泰安市金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泰安泰山金华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11执恢461号申请执行人:王泗凯,男,1960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居民。被执行人:泰安市金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大街中段。法定代表人:高国生,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泰安泰山金华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大街中段。法定代表人:邵坤泉,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泗凯与被执行人泰安市金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泰安泰山金华房地产有限公司债权纠纷的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08)岱民初字第199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通过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已交付过付款208836元,收取执行费2959元,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本案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08)岱民初字第1994号民事判决书案件的执行。审判长  薛厚忠审判员  徐 建审判员  杨金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成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