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财保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某、王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财保93号申请人:刘某,女,汉族,1988年11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夏邑县。被申请人:王某,男,汉族,1989年3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申请人刘某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王某驾驶的肇事车辆豫N×××××号北京牌轿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事故发生后,申请人刘某与被申请人王某无法达成调解一致意见,为了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王某驾驶的肇事车辆豫N×××××号北京牌轿车一辆;二、查封申请人刘某提供的贾涛所有的担保财产豫N×××××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