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21执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志新、王桂兰与郑荣花共有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志新,王桂兰,郑荣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21执132号申请执行人:张志新,男,1936年4月1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守瑞。申请执行人:王桂兰,女,1941年12月24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守瑞,男。被执行人:郑荣花,女,1973年4月8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张志新、王桂兰申请执行郑荣花共有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志新、王桂兰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6)黑0321民初94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91536.6元、诉讼费2635元、执行费1273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调查,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郑荣花账户存款500元,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郑荣花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张志新、王桂兰对调查结果表示认可。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不主张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本院已依职权将被执行人郑荣花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已立案执行超过三个月,经审查,本案现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6)黑0321民初94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邵 海审判员 于国柱审判员 何焕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