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民初90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金现芳与重庆市光宇清洁服务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现芳,重庆市光宇清洁服务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9089号原告:金现芳,女,1971年4月2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奉节县。被告:重庆市光宇清洁服务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正阳工业园区园区路白家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305168445R。原告金现芳与被告重庆市光宇清洁服务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现芳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金现芳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现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肖 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俸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