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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7民初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原告杜光东诉被告马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光东,马银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827民初429号原告杜光东,男,1965年9月10日生,汉族。被告马银,男,1974年7月11日生,汉族。原告杜广东与被告马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光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银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杜光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马银立即偿还原告暖气配件及安装费共计5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马银要在自己住所地安装暖气,来原告门市上与原告协商,由原告给其安装暖气,并提供暖气配件,连工带料共计9000元。2013年12月29日被告给原告支付了2000元,2015年12月22日被告给原告支付了2000元,下欠5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为此,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被告马银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12月25日,被告马银安装暖气,与原告协商,由原告提供暖气配件,连工带料共赊欠原告9000元,由被告立写欠款条据一支,内容为:“今欠到人民币玖千元正(9000元正),马银,2012年12月25日。”2013年12月29日被告向原告支付2000元,2015年12月22日被告向原告支付2000元,后再未支付。现原告诉讼来院,请求判如所请。本院认为,原告杜光东与被告马银按照双方协商的交易方式形成的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杜光东作为卖方履行自己的交付及安装义务后,被告马银作为买受人理应支付价款和报酬。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马银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杜光东支付欠款5000元整。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马银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申世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 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