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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3执10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京新鸿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束泽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新鸿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束泽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3执1096号申请执行人:南京新鸿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5000056-4,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汉中路185号。法定代表人王中宁,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束泽民,男,197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申请执行人南京新鸿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束泽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栖民初字第6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束泽民名下的银行存款899.89元或扣留、提取、查封、扣押其它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丁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