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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21民申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张雷与张亚洲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雷,张亚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21民申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张雷,现住镇赉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张亚洲,现住镇赉县。再审申请人张雷因与被申请人张亚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2016)吉0821民初13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张雷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判令“张雷给付张亚洲的欠款8万元”系赌债,要求撤销本院(2016)吉0821民初1322号民事判决书,改判张雷无需承担偿还债务。被申请人张亚洲提交意见称,再审申请人张雷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本院经审查认为,张雷提交的《证明》系报案记录,不能证明原审所涉欠款为赌债。张雷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雷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于占明审判员  韩 冬审判员  陈世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忠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