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21民申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张雷与张亚洲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雷,张亚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21民申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张雷,现住镇赉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张亚洲,现住镇赉县。再审申请人张雷因与被申请人张亚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2016)吉0821民初13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张雷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判令“张雷给付张亚洲的欠款8万元”系赌债,要求撤销本院(2016)吉0821民初1322号民事判决书,改判张雷无需承担偿还债务。被申请人张亚洲提交意见称,再审申请人张雷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本院经审查认为,张雷提交的《证明》系报案记录,不能证明原审所涉欠款为赌债。张雷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雷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于占明审判员 韩 冬审判员 陈世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忠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