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21执恢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雷广会与李文新、杨兰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广会,李文新,杨兰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21执恢103号申请执行人雷广会,男,195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浚县城镇。被执行人李文新,男,1966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浚县。被执行人杨兰有,男,1965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浚县。本院执行的雷广会与李文新、杨兰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00)浚法经调字第109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以私下协商为由,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621执恢103号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桑文宇审判员 孙消烊审判员 朱绍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飞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