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12民初10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南京亚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与蒋迅、朱永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亚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蒋迅,朱永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12民初1051号原告:南京亚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润州区林隐路8号亚东朴园小区GJ-3综合楼。负责人:李明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晨飞,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迅,男,1969年6月23日生,汉族,住镇江市。被告:朱永梅,女,1969年9月7日生,汉族,住镇江市。原告南京亚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诉被告蒋迅、朱永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南京亚东物业管理有���公司镇江分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亚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撤诉。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南京亚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铖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