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6执恢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陈庆贺与李福星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庆贺,李福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6执恢122号申请执行人陈庆贺,男,1985年11月1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福星,男,1971年4月29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陈庆贺诉李福星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李福星长期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公告拍卖其位于上街区登封南路6号院9幢2号房产,所得款项支付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豫0106执恢122号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游俊豪审 判 员 王光献代理审判员 吴锦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牛广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