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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6执恢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陈庆贺与李福星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庆贺,李福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6执恢122号申请执行人陈庆贺,男,1985年11月1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福星,男,1971年4月29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陈庆贺诉李福星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李福星长期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公告拍卖其位于上街区登封南路6号院9幢2号房产,所得款项支付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豫0106执恢122号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游俊豪审 判 员  王光献代理审判员  吴锦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牛广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