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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81民监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杨立秋与孙成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立秋,孙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81民监1号监督机关: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申请人杨立秋(原审被告),现住扶余市,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杨永臣。被申请人孙成(原审原告),现住榆树市。申请人杨立秋与被申请人孙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扶余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4日作出(2014)扶民初字第801号民事判决,申请人杨立秋不服该判决,向扶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扶余市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监督机关认为:(2014)扶民初字第801号民事判决存在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和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故建议法院依法再审。申请人杨立秋认为,我没有借过孙成的钱,欠据不是我出的。我同意检察机关的意见。被申请人孙成认为,欠条上的150000元都是杨立秋借的,用在我们共同生活中的买东西的大概一两万元。欠条上的签字和指纹都是杨立秋的,我申请鉴定。本院原审认定:2012年4月30日杨立秋在原告处借款150000元,约定该款在2014年1月1日还清,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没钱为由拖欠至今。再审审查中,杨立秋否认借款的存在,否认给孙成出过欠条。孙成申请鉴定,但因未缴纳鉴定费用,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终结该鉴定。在检察机关调取的孙成的材料中,孙成承认借款是杨立秋和杨立秋相处及共同生活期间用的款,包括第一次相处时给的钱,共同生活期间杨立秋想开美容院,还有她自己用的买服装、化妆品、电子设备、电脑电话之类,还有给她的小额汇款等。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和辩解、检察机关的调查笔录在卷,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作为本案的直接证据“欠条”,申请人予以否认,孙成虽申请鉴定,但因未缴纳鉴定费而终结鉴定程序。另通过孙成的笔录可以看出,本案不是借贷的法律关系,而是财物纠纷或者同居期间的财产纠纷。综上本案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定性错误,检察机关的建议应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二百零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并经本院2017年第八次审判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审 判 长 郭焕海人民陪审员 商淑华人民陪审员 王   洪   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郭   圆   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