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4民初38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骆某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2017民初3853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某某,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4民初3853号原告:骆某某,住广州市花都区。被告:张某某,住广州市花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骆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骆某某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骆某某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骆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骆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 兵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雯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