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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6民初4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甘从香与李世明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从香,李世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民初4391号原告:甘从香,女,197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地址武汉市武昌区。被告:李世明,男,198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地址武汉市江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甘从香诉被告李世明财产损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原告甘从香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世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甘从香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从香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甘从香负担。审判员  郑继萍二○二○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