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0民初27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向治家与马叶灿周桂兰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治家,马叶灿,周桂兰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0民初2704号原告:向治家,男,195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贵文,重庆市石柱县悦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美蓉,重庆市石柱县悦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马叶灿,女,1991年4月27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被告:周桂兰,女,现年41岁,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原告向治家诉被告马叶灿、周桂兰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向治家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治家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治家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向治家负担。代理审判员 隆健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朱 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