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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0民初27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向治家与马叶灿周桂兰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治家,马叶灿,周桂兰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0民初2704号原告:向治家,男,195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贵文,重庆市石柱县悦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美蓉,重庆市石柱县悦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马叶灿,女,1991年4月27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被告:周桂兰,女,现年41岁,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原告向治家诉被告马叶灿、周桂兰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向治家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治家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治家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向治家负担。代理审判员  隆健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朱 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