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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02民初7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西鸡铁支行与被告巩立臣、鸡西市华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02民初727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西鸡铁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负责人:刘洪全,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海峰,黑龙江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巩立臣,男,197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被告:鸡西市华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法定代表人:石福亭,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路滨,男,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西鸡铁支行与被告巩立臣、鸡西市华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西鸡铁支行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西鸡铁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西鸡铁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54元,减半收取计2527元,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西鸡铁支行负担。审判员  杨桂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茂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