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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323执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冒小平与呼图壁县富邦财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梁红委理财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图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冒小平,呼图壁县富邦财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梁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2323执368号申请执行人:冒小平,女,汉族。被执行人:呼图壁县富邦财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磊,总经理。被执行人:梁红,女,汉族。申请执行人依据呼图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新2323民初235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呼图壁县富邦财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梁红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被执行人呼图壁县富邦财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梁红给付案件款86128元,并承担延期利息2441元及本案执行费119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就执行案件款、延期利息、执行费合计89000元己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呼图壁县富邦财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梁红于2017年6月12日给付申请执行人冒小平20000元,余款69000元自2017年7月份起,每月30号之前至少偿还5000元,至2017年12月31日前还清,本案执行费1192元由被执行人梁红承担,申请执行人冒小平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冒小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木 汗代理审判员 郑 霞代理审判员 赵义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