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6民终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上诉人唐鸿军、钟华与被上诉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支行、李秀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鸿军,钟华,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支行,李秀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民终18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唐鸿军。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崇勇,四川仁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钟华。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少卿,四川依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支行。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天山南路二段***号*层。负责人:李建平,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勇,四川维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秀峰。上诉人唐鸿军、钟华因与被上诉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支行、李秀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2016)川0603民初21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2016)川0603民初218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唐鸿军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7800.00元,上诉人钟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7800.00元均予以退回。审判长 姚 峻审判员 贾华荣审判员 江 黔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魏诚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