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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9民初3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北京海成恒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庞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海成恒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庞燕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3501号原告:北京海成恒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南菜园住宅二区43号楼6层5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赵成,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焕生,女,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白云霞,女,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庞燕,其他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海成恒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庞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海成恒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钰鑫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康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