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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执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威海宝鸿艺术品贸易有限公司、苏宝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威海宝鸿艺术品贸易有限公司,苏宝鸿,张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执166号申请执行人:威海宝鸿艺术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环山路**号。法定代表人:张昊,董事长。被执行人:苏宝鸿(SUSTEVEBAO),男,美国人,1949年1月18日出生,住北京市东城区(美国宝鸿国际藏家乐文化沙龙),护照号码为:506203698。第三人:张昊,男,1987年4月1日出生,住威海市阳光花园*座***室,身份证号码为:3710021987********。申请执行人威海宝鸿艺术品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宝鸿、第三人张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威民二外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解除威海宝鸿艺术品贸易有限公司与苏宝鸿、张昊签订的《协议书》;苏宝鸿返还威海宝鸿艺术品贸易有限公司人民币675万元及利息;威海宝鸿艺术品贸易有限公司在苏宝鸿返还人民币600万元的同时,将涉案119件艺术品返还给苏宝鸿;案件受理费60669元,威海宝鸿艺术品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587元,苏宝鸿负担59082元等。上述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申请执行人威海宝鸿艺术品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本院立案执行。根据执行需要,本院认为将该案指定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提级执行指定执行工作的规定》第二条、第五条第3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威民二外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由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刘成军审判员  孙建国审判员  李升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秀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