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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武执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程B、马C、马D、马E与被执行人刘F、段G人身损害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B,马C,刘F,段G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武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1999)武执字第117号申请执行人:程B,女,汉族,1959年5月7日出生,系马A之妻。申请执行人:马C,女,汉族,1985年4月22日出生,系马A长女。申请执行人:马C,男,汉族,1986年11月11日出生,系马A之子。申请执行人:马C,女,汉族,1988年10月10日出生,系马A之女。被执行人:刘F,男,汉族,1961年12月30日出生。被执行人:段G,男,汉族,1968年2月7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程B、马C、马D、马E与被执行人刘F、段G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刘F所有的车牌号为晋K×××××号小型轿车一辆,属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刘F所有的车牌号为晋KXXX**号小型轿车一辆,期限为24个月。查封期间不准变更所有权、不准在车辆上设定其他权利义务。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亚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绍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