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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1执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朱秋平与西安宏通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秋平,西安宏通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1执336号申请执行人朱秋平,男,196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宏通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灯,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朱秋平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陕0111民初2365号民事判决书,朱秋平与西安宏通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西安宏通混凝土有限公司给付经济补偿金19965.88元、押金2000元、未休年假的工资报酬1669.04元,共计23634.9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西安宏通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交纳案件款2000元,现已将案件款2000元发还给申请执行人朱秋平,因未查到被执行人西安宏通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应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23634.92元,已执行2000元,下余21634.92元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党鹏刚代理审判员  王 程代理审判员  李 全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