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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21执恢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书珍与浚县黎鑫豆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书珍,浚县黎鑫豆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21执恢131号申请执行人王书珍,女,1969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鹤山区鹤壁集镇。被执行人浚县黎鑫豆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浚县黎阳镇西王桥。法定代表人袁玉龙,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王书珍与被执行人浚县黎鑫豆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浚民初字第13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物抵债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将白酒与腐竹交付申请执行人领取,此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浚民初字第13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海军执行员  孙消烊执行员  高同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飞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