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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22执15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山支行、浙XX盛钙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山支行,浙XX盛钙业有限公司,谢忠华,房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22执15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山支行,住所地常山县天马街道定阳北路18号。法定代表人孙晖波。被执行人浙XX盛钙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常山县辉埠镇杨梅弄村,组织机构代码:689136628。法定代表人谢忠华。被执行人谢忠华,男,1967年1月17日出生,住绍兴县。被执行人房雷,男,1964年3月24日出生,住浙江省慈溪市。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山支行与浙XX盛钙业有限公司、谢忠华、房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浙XX盛钙业有限公司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浙XX盛钙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辉埠镇杨梅弄村及辉埠新区的房产及土地(权证号:F20100002909、F20100002911、F20100002908、F20100002915、F20100002910、F20100002907、F20100002914、F20140000365、F20140000364、常山国用(2010)字第1-1993号、1994号、1-2014-1-0056)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郑勇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萍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