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182民初10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长乐力恒锦纶科技有限公司与长乐潮鑫针织有限公司、陈潮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乐力恒锦纶科技有限公司,长乐潮鑫针织有限公司,陈潮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82民初1089号原告:长乐力恒锦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乐市滨海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2779625951E。法定代表人:陈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昭,男,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学武,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长乐潮鑫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长乐市金峰镇锦凤村沟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255758519XG。法定代表人:陈潮俤,该公司经理。被告:陈潮俤,男,197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原告长乐力恒锦纶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长乐潮鑫针织有限公司、陈潮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长乐力恒锦纶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长乐力恒锦纶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长乐力恒锦纶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3701元,减半收取计11851元,由长乐力恒锦纶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林淑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郑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