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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4执2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龙秀辉等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秀辉,靳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4执2751号申请执行人龙秀辉,男,1990年5月21日出生,水族,住贵州省独山县。被执行人靳远,男,1989年4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申请执行人龙秀辉与被执行人靳远侵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龙秀辉依据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14民初14495号判决书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此案后,经查询被执行人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我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其名下无房产,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财产可供执行,暂无履行能力。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京0114执275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洪生审判员  董闻昕审判员  王 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杜 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