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民初8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伍科全与王金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科全,王金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6民初8691号原告伍科全,男,汉族,1968年5月2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委托代理人王世诚,广东德纳(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金贵,男,汉族,1985年5月2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贵州省盘县,上列原告伍科全诉被告王金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伍科全因被告王金贵拖欠其借款及利息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人民币8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王金贵尚欠原告伍科全借款80000元属实,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金贵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伍科全归还借款本金80000元。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小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焕湖书记员 陈雪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