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17民初1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西安市高陵区惠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杨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高陵区惠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杨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7民初1253号原告:西安市高陵区惠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区东方红路延伸段。法定代表人:刘政慰,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宇轩,系该公司副总经理。被告:杨斐,居民。原告西安市高陵区惠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杨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立案。原告西安市高陵区惠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市高陵区惠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不收取诉讼费。(原告已预交8800元,本院退付其8800元)。审判员  马小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索佳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