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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303民催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惠州市鸿宇泰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惠州市鸿宇泰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303民催1号申请人:惠州市鸿宇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江北望江上寮村红棉路208号。法定代表人:徐刚。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少云,系该公司员工。申请人惠州市鸿宇泰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8日立案后,依法于2016年11月3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170天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惠州市鸿宇泰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号码为00100061/25919161,票面金额为25284元,出票人为智恩电子(大亚湾)有限公司,背书人为惠州市鸿宇泰科技有限公司,持票人为惠州市鸿宇泰科技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6年10月31日,汇票到期日为2017年4月28日,付款人为智恩电子(大亚湾)有限公司,付款银行为平安银行惠州惠阳支行,收款人为惠州市鸿宇泰科技有限公司】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惠州市鸿宇泰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惠州市鸿宇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梁家标人民陪审员  魏兴才人民陪审员  温颖慧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雪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