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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21执恢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阳朔县白沙镇白沙村委九龙村第九村民小组、阳朔县白沙镇白沙村委九龙村第六村民小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阳朔县白沙镇白沙村委九龙村第九村民小组,阳朔县白沙镇白沙村委九龙村第六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21执恢2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阳朔县白沙镇白沙村委九龙村第九村民小组,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白沙镇白沙村委九龙村。负责人郭台标,男,阳朔县白沙镇白沙村委九龙村第九村民小组组长。被执行人阳朔县白沙镇白沙村委九龙村第六村民小组,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白沙镇白沙村委九龙村。负责人刘明胜,男,阳朔县白沙镇白沙村委九龙村第六村民小组组长。申请执行人阳朔县白沙镇白沙村委九龙村第九村民小组与被执行人阳朔县白沙镇白沙村委九龙村第六村民小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阳朔县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29日作出的(2005)阳民初字第3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阳朔县白沙镇白沙村委九龙村第六村民小组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阳朔县白沙镇白沙村委九龙村第九村民小组于2005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06年7月14日以(2006)阳执字第20号民事裁定书终结了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阳朔县白沙镇白沙村委九龙村第六村民小组在新修扩建的桂阳公路白沙路段被征收水田1.1亩,可领取的补偿款合计约160000元,该补偿款存入了刘明海(身份证号:)名下,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阳朔县白沙镇白沙村委九龙村第六村民小组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义务,侵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对其财产予以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阳朔县白沙镇白沙村委九龙村第六村民小组存入刘明海名下广西阳朔农村合作银行白沙支行账号为37×××70的账户存款人民币100000元至阳朔县人民法院的案款账户(开户行:阳朔农村合作银行;户名:阳朔县人民法院;账号:372312010103953595179020)。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夏兆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成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