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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民初5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范红与苗华晓、雒宗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红,苗华晓,雒宗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5793号原告:范红,女,汉族,1977年11月4日生,住胶州市。被告:苗华晓,男,汉族,1976年11月3日生,住胶州市常州路市。被告:雒宗娟,女,汉族,1982年8月23日生,住址同上。原告范红诉被告苗华晓、雒宗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范红自认其与仉亮为夫妻关系,共同借款给被告,仉亮去世后,其继承人为妻子范红、母亲乔光秀和孩子仉鑫、仉榕,故本案原告范红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范红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