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8民终8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李召荣、吴慧晓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召荣,吴慧晓,陈育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8民终8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召荣,男,198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贵港市港南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慧晓,女,1984年8月4日出生,壮族,现住贵港市港南区。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炜,贵港市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育安,男,1968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黎世飞,广西中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海东,广西中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李召荣、吴慧晓因与被上诉人陈育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2016)桂0803民初10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上诉人李召荣、吴慧晓未在法定期间递交上诉状,视为未提出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召荣、吴慧晓未提起上诉处理。上诉人李召荣、吴慧晓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90元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福汉审判员 陈品泉审判员 梁小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