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67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饶大丰与朱荣健、周洁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饶大丰,朱荣健,周洁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民初6726号原告:饶大丰,男,1991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现住浙江省义乌市。被告:朱荣健,男,198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义乌市。被告:周洁君,女,1985年8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义乌市。原告饶大丰诉被告朱荣健、周洁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7年6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饶大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荣健、周洁君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饶大丰诉称:2017年4月9日第一被告向原告借款1万元急用,并保证会短期归还,但第一被告至今未归还。二被告系夫妻关系。现诉请二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1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6%暂计算自2017年4月9日至起诉之日止,共计10025元)。被告朱荣健、周洁君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9日,被告朱荣健向原告饶大丰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向原告借款1万元。该借款至今未归还。被告朱荣健、周洁君于2010年12月28日登记结婚。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庭审陈述及其提供的借条、婚姻状况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朱荣健尚欠原告饶大丰借款人民币1万元的事实清楚,有借条为凭,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在借条中未约定利息,被告应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被告朱荣健、周洁君系夫妻关系,本案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原告诉请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朱荣健、周洁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朱荣健、周洁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饶大丰借款人民币1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从2017年4月25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饶大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朱荣健、周洁君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徐亦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经 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