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执复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长春市汇鹏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复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市汇鹏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龙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吉林省龙兴集团有限公司,吉林兴田置业有限公司,桦甸市龙兴物贸有限公司,舒兰龙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桦甸龙兴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吉林省龙兴集团奈奇生态食品有限公司,桦甸市龙翔橡果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刘湃,孙海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执复75号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长春市汇鹏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万龙名城A6栋108室。法定代表人:唐晟缤,该公司总经理。利害关系人:桦甸市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桦甸市桦甸大街34号。法定代表人:丛刚,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吉林省龙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大马路西万晟现代城18号楼1单元。法定代表人:王晓燕,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吉林省龙兴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伟峰彩宇新城一期第11幢0单元1305号。法定代表人:刘湃,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吉林兴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四川街4555号伊利雅居园72号楼4号网点。法定代表人:刘湃,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桦甸市龙兴物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桦甸市大兴街298号。法定代表人:刘丹,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舒兰龙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舒兰市人民大路241号。法定代表人:刘湃,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桦甸龙兴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桦甸市金华路长白山特产商贸A区1栋4楼。法定代表人:刘湃,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吉林省龙兴集团奈奇生态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桦甸(省级)经济开发区(吉桦公路与北环路交会处)。法定代表人:刘湃,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桦甸市龙翔橡果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桦甸市苏密沟乡。法定代表人:刘湃,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刘湃,女,1965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桦甸市胜利街道德胜委*组。被执行人:孙海波,男,198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桦甸市新华街道幸福委*组。复议申请人长春市汇鹏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汇鹏公司)不服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1执异394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本院审查期间,复议申请人汇鹏公司申请撤回复议申请。本院认为,复议申请人汇鹏公司申请撤回复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复议申请人长春市汇鹏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复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德胜审判员 郭清华审判员 朱 鸿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