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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03执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唐其加申请执行雷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其加,雷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03执114号申请执行人:唐其加,男,汉族,住址:蓬溪县任隆镇。委托代理人:李光。被执行人:雷伟,男,汉族,住址:遂宁市船山区。本院在执行唐其加与雷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本院通过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银行、商业银行、工商银行和房管局、车管所等机构查询,均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现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勇审判员  陈彦审判员  苟琼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