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22民初1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包战华诉王洪军、张洪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战华,王洪军,张洪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22民初1102号原告:包战华,女,198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吉林省白城市通榆县。被告:王洪军,男,197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吉林省白城市通榆县。被告:张洪鹏,男,196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社保局职员,现住吉林省白城市通榆县。包战华与王洪军、张洪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包战华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包战���撤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包战华负担。审判员 胡文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邢 齐—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