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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24民初2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湖南省流沙河花猪生态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彭劲松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省流沙河花猪生态牧业股份有限公司,彭劲松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4民初2335号原告:湖南省流沙河花猪生态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县流沙河镇流沙河社区沙坪组2号。法定代表人:李述初,系公司董事长。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嘉欣,女,1987年11月8日出生,住湖南省宁乡县,系湖南省流沙河花猪生态牧业股份有限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子游,湖南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劲松,男,1987年2月28日出生,住湖南省宁乡县。原告湖南省流沙河花猪生态牧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彭劲松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后,原告湖南省流沙河花猪生态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省流沙河花猪生态牧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湖南省流沙河花猪生态牧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蒋芷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肖春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