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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91执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邹德俊与被执行人烟台佳庆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德俊,烟台佳庆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91执28号申请执行人:邹德俊。被执行人:烟台佳庆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邹德俊与被执行人烟台佳庆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生效的本院(2013)开民一初字第367号民事判决书及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烟民四终字第1311号民事裁定书,被执行人佳庆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邹德俊人工费120000元。烟台市德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佳庆公司同时负担案件受理费2700元,烟台市德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邹德俊与烟台市德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烟台市德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60000元后,申请执行人不再向该公司主张权利。后烟台市德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了60000元。2017年1月6日申请执行人邹德俊向本院立案执行佳庆公司。执行内容为要求被执行人佳庆公司支付人工费6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向被执行人佳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手续,责令被执行人佳庆公司履行上述义务。但被执行人佳庆公司未履行。经查询被执行佳庆公司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登记,未查控到被执行人佳庆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佳庆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消费。2017年2月13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邹德俊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申请执行人邹德俊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佳庆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做结案处理。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佳庆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开民一初字第36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持原生效民事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刘忠涛审判员  刘 凯审判员  徐功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梦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