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5民初2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王兴章与孙寿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兴章,孙寿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5民初2307号原告王兴章,男,195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现住莱西市。被告孙寿田,男,汉族,莱西市人,现住莱西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兴章与被告孙寿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兴章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孙寿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兴章撤回对被告孙寿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倪翠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