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6民特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石振良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石振良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106民特37号申请人:石振良,男,195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石佳,女,198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系申请人石振良之女。申请人石振良要求宣告石厚强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查,被申请人:石厚强,男,1952年9月19日出生,户籍地武汉市武昌区。申请人石振良与被申请人石厚强系兄弟关系,被申请人石厚强于1996年离家外出未归,其家人经多方寻找未果,至今已达二十一年。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于2016年5月21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石厚强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被申请人石厚强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石厚强外出未归,下落不明已超过四年,现公告期限已届满,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石厚强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万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王鹏书 记 员 樊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