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83执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叶相贵申请执行李培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相贵,李培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83执347号申请执行人:叶相贵,男。被执行人:李培富,男。叶相贵与李培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绵竹市人民法院(2016)川0683民初10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机动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款16623.61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到期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因申请执行人在外地务工,已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相关执行情况,但申请执行人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可以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剩余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剩余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建军审判员 马学华审判员 潘传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 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