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81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张建娜与李祥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娜,李祥海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81368号原告:张建娜,女,汉族,1986年1月13日出生,住天津市东丽区。被告:李祥海,男,汉族,1979年8月17日出生,住天津市东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娜诉被告李祥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4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玉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班丽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