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81执1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邹雪英与冷水江市景恒经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雪英,冷水江市景恒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381执1362号申请执行人邹雪英,女,196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江市。被执行人冷水江市景恒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冷水江市金竹汽车站对面。法定代表人杨善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邹雪英与被执行人冷水江市景恒经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冷水江市景恒经贸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1381民初12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栋湘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 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