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3刑初9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张某危险驾驶罪2017刑初948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13刑初948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户籍所在地住址四川省蓬溪县)。因本案于2017年6月6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以穗番检公刑诉[2017]9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6日10时许,被告人张某持与准驾车型不符的驾驶证,醉酒(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13.1毫克/100毫升)驾驶一辆无号牌摩托车,行驶至广州市番禺区番禺大道塘西跨线桥底的时候被交警查获。被告人张某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被告人张某有如实供述情节,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7年6月6日起执行至2017年8月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何敏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曾惠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