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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9执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2017)湘1129执364号申请执行人XX瑶族自治县城西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蔡明生、罗兰香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瑶族自治县城西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蔡明生,罗兰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29执364号申请执行人:XX瑶族自治县城西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法定代表人:杨迪江,男,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蔡明生,男,1954年7月21日生,瑶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居民。被执行人:罗兰香,女,1953年10月20日生,瑶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XX瑶族自治县城西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蔡明生、罗兰香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的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湘1129民初第2288号民事判决一案中,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执行和解,双方当事人就判决书二、三项基本达成协议,对于判决书第一项房屋面积隔断事项,因产权、现实使用等实际问题暂时不便于执行。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执行条件成熟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执行条件成熟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廖书斌审判员  毛 昊审判员  廖能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江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