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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03执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汴军诉翟锃、刘俊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汴军,翟锃,刘俊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03执260号申请执行人王汴军,男,汉族,1962年11月30日出生。被执行人翟锃,男,汉族,1974年5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刘俊义,男,回族,1971年2月14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作出的(2016)豫0203民初253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王汴军申请执行翟锃、刘俊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但二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提取被执行人翟锃、刘俊义的银行存款45695元及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 建审判员 宋瑞卿审判员 张明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