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03执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汴军诉翟锃、刘俊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汴军,翟锃,刘俊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03执260号申请执行人王汴军,男,汉族,1962年11月30日出生。被执行人翟锃,男,汉族,1974年5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刘俊义,男,回族,1971年2月14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作出的(2016)豫0203民初253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王汴军申请执行翟锃、刘俊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但二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提取被执行人翟锃、刘俊义的银行存款45695元及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 建审判员 宋瑞卿审判员 张明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