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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2民初4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包淑清与吴淑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淑清,吴淑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2民初4664号原告包淑清,女,1963年9月11日出生,蒙古族,个体。身份证号×××被告吴淑梅,女,54岁,蒙古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包淑清与吴淑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包淑清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包淑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9.72元,因本案撤诉,减半收取69.8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包来庆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文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