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29执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4-15
案件名称
邱巧莲申请执行王帆、王开学、张朴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巧莲,王帆,王开学,张朴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9执26号申请执行人:邱巧莲,女,汉族,1973年5月12日生,住寻甸县凤合镇。被执行人:王帆,男,汉族,1981年3月12日生,住昆明市水晶宫。被执行人:王开学,男,汉族,1956年10月27日生,住寻甸县凤合镇。被执行人:张朴清,男,汉族,1956年7月27日生,住寻甸县凤合镇。邱巧莲申请执行王帆、王开学、张朴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寻甸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云0129民初170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王帆、王开学、张朴清未按调解书内容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长期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寻甸县人民法院(2017)云0129执26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条件时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华云审判员 谷自流审判员 丁路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 林 来源:百度搜索“”